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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二)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居民医保政策的执行;完成市里下达的基金征缴、支出和安全管理的目标考核任务;直接组织实施本地区居民医保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审计、卫生、物价、教育、民政、计生、残联、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行政区域内相应工作。

(三)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制定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规范;负责全市居民医保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业务软件研发,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审批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保费用结算工作;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市级调剂金收支计划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完成目标、考核指标的汇总审核工作;负责国家、市政府和市人力社保局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四)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操作办法和业务规范,具体承担本地区居民医保经办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征缴计划和支付计划;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报审;负责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落实本地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考核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工作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居民医保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等服务工作。

九、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经办效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编制数量、办公场地、信息系统配置和设施设备,应结合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量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配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保所需日常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居民医保工作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扩面征缴、定点服务机构监管、信息化建设、市内外稽核等相关费用,以及组织个人筹资等专项工作费用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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