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采掘布置是否合理,煤矿“三量”是否平衡;
8.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9.是否存在非法挂靠矿井的问题;
10.是否存在风井提升和风井出煤现象;
11.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是否严格履行了规定的建设程序;
1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13.煤矿是否与职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是否办理了职工工伤保险;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 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主通风机是否满足生产需要;井下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水患严重矿井是否进行了水文地质调查并制订探放水措施,是否配备了探水钻机;矿井是否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
2.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水文地质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矿井生产、通风等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图纸绘制是否及时、准确;
3.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信是否畅通;
4.在岗的瓦斯检验员、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5.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年检应提供的资料及上报途径
上报年检资料可采用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煤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材料逐级上报,二是直接提交纸质材料逐级上报。原则上采用第一种途径,但部分煤矿企业因煤炭信息管理系统无法进入,可采用第二种途径。
煤炭生产企业应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年检申请文件;
(二)年检自检报告;
(三)年检申请表;
(四)采矿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矿长资格证;
(七)矿长安全资格证;
(八)营业执照;
(九)采掘工程平面图;
(十)通风系统图;
(十一)井上下对照图;
(十二)井田地形地质图;
(十三)排水系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