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8.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按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年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3.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依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16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对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按矿井(坑)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六、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年检资料的,自行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能按期年检造成的后果负责。复检结束后,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写出工作报告,并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后,经年检评定人员、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逐级上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年检评定结果负责。
(二)严格标准。煤矿企业上报的年检资料、图纸必须与实际相符,采空区、报废巷道、技术改造项目已完成的工程,图纸上要如实反映。上报资料必须符合规定,年检表必须采用规定格式,不得涂改,不得随意变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年检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要维护年检工作的权威性,不得拖延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间。
(三)突出重点。要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系统。要加强对煤矿整合技改建设项目的管理,督促企业扎实做好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基础工作。要以煤炭生产许可证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工作,实现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和建设。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加快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建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紧紧围绕两类区域(重点产煤县、事故多发区域)和两类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矿井),推进煤矿瓦斯治理、通风管理、支护改革和顶板管理,抓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