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交〔2011〕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扩)建等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是指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