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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发布和更新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
  (三)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指导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督促、指导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厅航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以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九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及参建单位等信息。凡列入我省水运工程新(改)建计划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录入信息系统: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详见附表)。
  基本信息由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外省的企业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我省的企业经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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