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各市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以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等确认文件。最后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市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供。建设单位对主要责任主体的通报批评,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给予处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直接采用。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交通运输厅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外,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在建项目信息情况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承担项目情况和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七条 厅航务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省水运建设项目综合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专项督查、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并保证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的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予以更新。
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市场管理,不得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