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全省水运行业的资质审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表彰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发布的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消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省、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及人员基本信息的虚假情况。省、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经查实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信息确为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的,举报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举报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诬告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省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具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真实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省信息平台公布,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