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设施建设进度,垃圾处理流向调配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镇海区垃圾焚烧发电厂改建完成前(2012年6月)。由于镇海区焚烧厂改建期间处理能力将降至450-650吨/日,枫林大岙填埋场继续使用。镇海区垃圾约470吨/日由镇海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北仑区、江东区、江北区、园区和海曙区垃圾约2020吨/日,由枫林焚烧厂和枫林大岙填埋场垃圾处理厂(场)处理;鄞州区垃圾约1130吨/日由鄞州区垃圾填埋场处理。
第二阶段:镇海区垃圾焚烧发电厂改建完成后,至北仑和鄞州区新处理设施建成前(2013年底)。镇海区、江北区、园区全部和海曙区部分(250吨/日)50%垃圾,约1300吨/日由镇海区焚烧厂处理;北仑区和江东区垃圾,约1200吨/日由枫林焚烧垃圾处理厂(场)处理,枫林大岙填埋场停止处理生活垃圾;鄞州区全部和海曙区其余(240吨/日)50%垃圾,约1490吨/日由鄞州区垃圾填埋场处理。
第三阶段:北仑和鄞州区新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2014年~2015年)。镇海区、江北区和园区垃圾约1150吨/日,由镇海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北仑区和江东区垃圾约1310吨/日,由北仑区处理设施处理;鄞州区和海曙区垃圾约1900吨/日,由鄞州区处理设施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生活垃圾处理统筹协调力度。垃圾处理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垃圾处理工作,并按年度分解垃圾处理任务,列入各区重点任务督查考核内容。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优先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治理投入,确保分年度实现“增能力、调结构、促减量”的工作目标。
(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区要加快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如期投用。同时,为满足“十二五”期间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垃圾成份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预留用地、择机建设。
(三)建立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逐步完善垃圾处理价格形成机制,核定各区垃圾产生量和基准价格,核定市级财政对垃圾焚烧和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助;建立健全跨区域垃圾处理经济补偿机制,实行统一核算、超量加价、减量减费,调控垃圾流向和流量,鼓励源头减量,调整垃圾处理结构。统一由同一处理设施处理的、来源于不同区域的垃圾处理价格,加强垃圾收集运输物流监管和计量,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