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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2、推进物流标准化。开展物流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组建福建省物流行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鼓励我省物流行业协会、物流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物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物流业标准化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物流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加强与国际物流技术标准接轨,推动物流企业在物流技术、装备、信息、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关键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运作。
  3、发展绿色物流和低碳物流。按照环保、低耗、安全的要求,制定物流环保标准,规范物流作业流程,加快发展废弃物回收的逆向物流,鼓励企业实施绿色运输管理、绿色包装管理、绿色流通加工,走集约式、内涵式发展道路。
  4、创新运输服务方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散货运输,推广应用厢式货车、集装箱车辆、专用车辆和甩挂运输方式,推行以托盘化为核心的单元装载方式,优化交通运输组织方式,提高物流效率。力争到2015年底,集装箱牵引车达1.3万辆,牵引车与挂车的比例达1:2,实现甩挂运输货物周转量在干线陆路运输中的比例达10%以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快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
  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总部在我省的物流企业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总部在我省的物流企业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二、强化要素供给
  供电部门优先保障从事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的物流企业用电。完善价格政策,物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与工业同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加大对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纳入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科学制定全省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大型散货码头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的按规定以有偿方式供地;散货码头项目建设用海,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减征30%;港口所在地政府对来闽建设大型散货码头的内陆企业,优先提供港口岸线资源。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第三方物流,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对规划布局的生产性物流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和物流业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三、加大财税扶持
  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物流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从事货运代理的,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对营业收入和纳税都增长特别突出的物流企业,由当地政府从该企业当年税收增量中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物流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经省级物流牵头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其集装箱车辆、专业货运车辆和配送车辆,在省内的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进行减征。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省内现有总部物流企业、省外物流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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