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三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及保安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维护秩序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合法、文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30%;
(二)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5年以上军队、公安、国家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管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