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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办公场所、装备库房、实训场地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出资协议书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工作经历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

  (五)住所和设施、装备的证明材料;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等制度规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30%;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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