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的有利时机,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号)中“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的标准要求,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适合在村卫生室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沉下去,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同时加强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促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各县(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以“五统一一独立”(即对规划设置、人员管理、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就医保健需求。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