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系统学习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和内容,充分认识其对政府管理产生的重要影响,准确把握其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全员培训和考试,并把培训考试结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范畴,作为行政执法证件申办和审验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意识,为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和行政强制主体清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2011年7月底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对自己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的各类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对没有法定依据行使行政强制权力的部门、单位,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结果确认后向社会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