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济户口转移工作的通知
(冀工商字〔2011〕11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精神,为加强企业属地监督管理,避免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缺位现象,现就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户口转移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部门负责本级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户口的向下派发工作。按照“谁登记,谁派发”的原则,登记注册的同时向下级工商机关派发经济户口。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户口,由省局注册部门派发给市局;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户口,由市局注册部门派发给县(市、区)局;县(市、区)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户口直接派发给工商分局(所)
二、企业监管部门负责接收上一级登记机关派发的企业经济户口,并继续向下级传递。市局监管部门接收省局派发的企业经济户口,再传递给县(市、区)局;县(市、区)局监管部门接收市局派发的企业经济户口,再传递给工商分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