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记分按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广州市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与记分标准表》确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的公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示。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监系统的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的调查、认定、记录和公示。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纳入安监系统不良记录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的详细情况,移送企业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认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诚信档案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保全和公示。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
第九条 安全生产诚信档案记录事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安全承诺行为信息。
第十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出认定的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通过广州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报送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