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记录与广州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企业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永久保存。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文书是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
(一)现场检查记录;
(二)投诉处理记录;
(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或个人);
(五)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六)强制措施决定书;
(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移送文件。
第十三条 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当由有权认定的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认定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制作《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
(二)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不良行为记录及异议权告知;
(五)不少于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六)认定部门单位名称(盖章)及制作日期;
(七)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以在认定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