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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自申辩期届满或者书面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项不良行为录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系统。

  第十八条 认定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告知书一般只记录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记分以一年度为一个统计周期进行累计,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扣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对扣分累计分值达到或者超过10分的,在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对有扣分但累计分值在10分以下的,以摘录的附件形式在门户网站公开。

  当事人有安全生产良好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核减记分或者由认定部门依职权作出核减记分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前,有权决定的市、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公示部门)应当制作《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

  (二)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分值;

  (三)扣分依据《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的文号;

  (四)不良行为公示期限及异议权告知;

  (五)不少于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六)公示部门单位名称(盖章)及制作日期;

  (七)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公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示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公示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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