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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五)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的;

  (六)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七)谎报、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八)公示期间不良行为扣分记录达到或者超过10分以上的。

  第三十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由市安全监管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实施约谈警示;

  (三)由市安全监管局或者其指定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每季度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查检查;

  (四)由市安全监管局将“黑名单”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会、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进行通报,作为上述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管理和经营风险控制的参考依据;

  (五)当年内对其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记录和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诚信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推诿、拖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执法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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