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委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行政处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处罚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科委行政处罚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市政府组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市科委法制机构组织。
第五条 市科委法制机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培训,每人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对在岗人员每年要进行轮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六条 科技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实行登记管理。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经登记后,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
科技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由市科委法制机构负责,登记情况应当报市政府法制、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