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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项目招投标、项目监测、验收及农村环保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等费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并与施工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明确项目建成的环保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各村委会负责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发动村民配合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投工投劳,解决项目实施过程涉及村民利益问题,保证项目用地、用水、用电的供给,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并在项目建成后做好环保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报备制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及实际下达资金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用途,逐一细化各项工程预算,对中央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村民自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

  2、省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县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环保部门备案。

  3、县环保部门在项目开展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资料、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经县环保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等材料报送省环保部门备案。

  4、县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预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送省环保部门备案。

  (二)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总投资200万以上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对于需要采用环保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环保工程技术的单位进行施工。

  (三)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县财政报账制和核算制。

  1、根据施工合同付款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由县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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