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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权属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权属证明是指:
  (一)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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