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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鼓励上海农业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和引进各地企业参与上海农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鼓励上海农业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和引进各地企业参与上海农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府协发[2002]第16号)


各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为贯彻上海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市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现就鼓励上海农业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和引进各地企业参与上海农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本市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输出农业种源、技术、装备、管理、品牌等。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效益农业,参与退树还林(草)工程。

  二、鼓励、支持本市企业以投资、参股、收购、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与中西部企业合作从事农业开发、农副产品"种、养、加、销"一条龙产业化经营、以及发展深加工产品。

  三、对参与中西部地区农业开发,拓展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农业领域合作途径的本市企业,市政府有关西部开发专项资金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四、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参与本市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加工、开发农业科技、发展外向型农业、参加相关行业协会等,享受本市相关的政策。

  五、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参股本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业的"中中外"合作。

  六、凡各地"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沪投资注册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大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支持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沪开展农副产品的展示、展销等经贸活动。

  八、本市各级政府的协作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为上海农业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和各地企业参与上海农业发展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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