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我省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