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助检索费,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
(4)费用合计,填写国际阶段代理服务费、官费、资助检索费三项合计金额。
(5)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6)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应填写该阶段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未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填写“无”。
2.外国国家阶段。
2.外国国家阶段: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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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名称
| 进入该国家
申请号
| 国外费用
| 国内代理
服务费
| 费用小计
| 核对后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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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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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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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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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国家名称应用中文填写该国家通用名称。
(2)进入该国家申请号应与该国受理通知书、回执等证明文件上给出的该国家申请号一致。
(3)国外费用,填写该阶段的国外官费和国外代理机构代理费之和的金额。
(4)国内代理服务费,填写该阶段的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金额。如果当进入多个国家时,总共支付一笔国内代理费,该笔国内代理费可以集中填写在一个格子中,不用拆分到每一个国家的格子中填写。
(5)费用小计,填写每个国家的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之和的金额。
(6)费用合计,填写上述进入多个国家费用之和的金额。如果在该阶段发生“专题检索分析报告”费用的,在“费用合计”前的空白处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