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拟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整理业主相关资料(包括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信息),加盖召集人公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告知拟按照本规则采用电子投票,说明业主有权仍以纸质书面形式投票,但不影响其他业主依法进行电子投票的效力。
对业主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内容,在公示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手机号码只公示前后各三位数,座机号码只公示后三位数。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条 公示完成后,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并提交申请书、业主相关资料表格及其电子文档、公示异议处理情况说明。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所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大会召集人的,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第六条 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首次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初始密码。
主管部门向业主提供初始密码时,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示业主,回复电子投票系统发送的议题,即视为同意本规则。
第七条 业主应当及时登录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核实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及产权证号码等信息,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业主登录指定网站,在投票表决专区输入证件号码与密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在相关投票议题下填录投票意见、确认提交。
通过手机短信投票的,业主在接收到投票短信后,按短信提示回复短信进行投票操作。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就同一票权在投票有效期内只能进行一次投票。
第九条 在距投票截止日期3日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采用手机短信提示等方式对尚未投票的业主进行提醒。
业主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