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参与评估人员等内容。
(二)制定调查提纲。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草案。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评估机关召开会议评审评估报告草案。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执行机关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并根据评估报告向制定机关提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等具体建议。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决定采纳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按照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执行;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落实。
第二十条 经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