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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09修改)[失效]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接受县合管办的业务指导,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接受县合管办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㈣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㈤监督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
  ㈥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㈦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㈧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㈩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县合管办派驻乡镇监督员职责:
  ㈠对乡镇合管办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㈡协助乡镇合管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参合农民就医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参合农民就医的转诊、大型检查等的审批工作,对乡镇合管办初审后的病历、处方、费用等进行二次审核;
  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加强对所辖区域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补偿情况、医药价格等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㈣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为农民提供咨询服务,收集、上报合作医疗相关信息;
  ㈤对乡镇合管办和医务人员进行合作医疗相关知识培训和指导,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㈥定期向县合管办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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