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㈣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住院医疗进行监督审核,按规定核销;
㈤受县合管办委托,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㈥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医疗行为进行监督;
㈧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㈨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㈡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㈢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㈣积极宣传合作医疗政策,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自治县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民宗、扶贫、残联、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发给《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与者要妥善保存《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若丢失要及时到乡镇合管办申请挂失、补办(需缴纳工本费)。
第十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地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