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㈡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60元;
㈢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60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县合管办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从有关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加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并发放《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
㈠住院医疗基金占80%,其中提取1%对当年住院累计补偿超过封顶线的大病患者给予再次补偿。当提取的风险储备基金达到当年筹资额的10%后,则住院医疗基金分配调整为82%,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㈡门诊医疗基金占18%,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和年度内未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人员的健康体检。
㈢风险储备基金占2%,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1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诊按医药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偿,但每次就诊最高补偿不得超过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