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常规检查费用和常规治疗费用的补偿。
住院医疗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县级医疗机构200元、县外医疗机构500元。封顶线标准为50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5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和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相应比例补偿。参合农民一年内在县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只计第一次起付线,转县外住院的,只计县外一次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特困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免除住院起付线。
㈠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50元以上部分,按75%报销;
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200元以上部分,按60%报销;
㈢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500元以上部分,按40%报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200元,发生住院分娩严重并发症者纳入住院病人补助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使用中草药和采取中医治疗(理疗除外)的,提高5%的补偿比。
第二十六条 患有晚期癌症、高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肝硬化腹水、肺结核、白血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精神分裂症、类风湿关节炎、风心病、帕金森氏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慢性病门诊患者,在办理有关享受补偿政策的审批手续后,其门诊费用每年年终汇总后按60%比例给予补偿,但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㈠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本乡镇定点村卫生室(医务室)或本乡镇卫生院就诊现场补偿,在本乡镇以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㈡县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在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结帐单在就诊医疗机构申请即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