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转诊审批表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应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特殊情况异地住院的须在入院3日内电话报告。务工农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补偿,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减半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务工证、暂住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㈤纳入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对象,应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文书及时送交乡镇合管办审核,并由乡镇合管办报县合管办办理享受补偿政策的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政策。年终由各乡镇合管办汇总后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㈦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参合农民垫付补偿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后,乡镇医疗机构将全部资料报县合管办派驻乡镇监督员复审,复审后于每月24日前汇总后报县合管办。县级医疗机构由合管科汇总后于每月24日前直接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终审后申请县财政局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㈠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㈡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工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肇事、计划生育、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凡因他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造成伤害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㈢国家明确有补偿的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艾滋病等);
㈣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㈤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㈥自点药品和自点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㈦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