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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09修改)[失效]

  第二十九条 确因病情需要做CT、彩色B超等大型检查,单次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比例补偿,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比例补偿,但必须实行报批制度。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自治县财政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超支不补,结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三十二条 住院医疗基金出现超支,可用风险储备金补偿。结余的合作医疗住院基金50%转入风险储备金,50%用于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每年年终由县合管会集体审核补偿一次。门诊基金有结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县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合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凡在参合年度内未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民,由所在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体检项目为常规检查,体检经费从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因病可凭本人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三十七条 县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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