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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卫、交通运输、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结合本单位(系统)的实际情况,承担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

  (二)各县负责协调、落实县级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推进辖区范围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五、任务分解及实施主体

  为确保自治区下达我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将目标任务按市、县两级进行分解。

  对市本级的项目,也按项目的类别进行任务分解(具体指标另行制订)。为此,对市本级项目的实施主体作如下划分:

  (一)对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属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属由开发区或城区所辖工业园区面向入驻企业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或引进人才等特定保障对象定向供应的,由开发区或城区所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公共服务等行业(如环卫、交通运输、园林等)主管单位面向本系统保障对象定向供应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或自有土地实施向本企业保障对象定向供应的,由该企业负责组织建设。

  (三)对棚户区改造,由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其中部分较大型企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棚户区的改造实施。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由项目中标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危旧房改房改造,由土地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限价商品住房,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六、进度要求

  为加快项目推进,须重点抓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主要的工作节点做如下时间要求:

  (一)已落实用地的项目(已发布征地预公告)

  2011年6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8月底前需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底前达到部分竣工。

  (二)尚未落实用地的项目

  2011年4月上旬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今年年度目标任务,编制项目建设及供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011年4月中旬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及市国土局需分别完成项目的立项、规划定点、用地预审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含发布征地预公告)。

  2011年5月上旬前,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落实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开展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011年5月底前,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需完成规划报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市规划局完成规划设计的审定,市城乡建委需完成施工图的审查备案。

  2011年6月底前,项目所在城区的城区政府(管委会)需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国土局完成供地手续,建设用地移交至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市财政局需完成编制项目的上限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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