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保障,实行分工负责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各责任处(室、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一)厅调控和监测处负责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全区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统计半月报和全区重大项目用地情况月度分析报告;
(二)厅规划科技处负责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统筹安排和自治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国家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工作,分析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情况;
(三)厅耕地保护处负责重大项目用地审查报批,重大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指导各地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批后实施工作,分析重大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情况;
(四)厅土地利用处负责重大项目用地规模审定,指导各地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供应工作,分析重大项目用地供应情况;
(五)厅执法监察局负责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分析重大项目违法用地情况。
对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有关处(室、局)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了解和掌握重大项目用地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用地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确保重大项目所需用地。
第六条 建立自治区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向厅调控和监测处报送本市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保障进度表及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自治区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进展情况,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需要自治区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做好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建议等。
第七条 建立自治区级重大统筹项目用地保障快速办理机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局)要加快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和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工作,重大紧急项目要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限时办结。要指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批后实施力度,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及时办理重大项目用地供应手续,确保重大项目按时开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自治区级重大项目用地,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加强自治区级重大统筹项目用地问题报告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自治区级重大统筹项目用地问题,要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解决不了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需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厅调控和监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