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5-6%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3-4%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2%给予奖励;
(四)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原奖励标准上适当提高2-5%奖励额度。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奖励的原则是:
(一)同一线索被多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1人次进行奖励,由牵头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和举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解释。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