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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三十)省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三十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获奖项目,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单位独立完成的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授予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由个人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均授予个人。

  五、处罚

  (三十二)奖励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管理部门、评奖专家托关系、打招呼等,不得妨碍省科学技术奖的正常评审。如发现上述现象,经查实,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

  评奖专家在评奖过程中不得与申报单位和个人联系,评奖结束后,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人透露评奖情况、评奖结果。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记录其不良信用,取消专家资格。

  评奖工作人员应遵守遵循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申报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的要求,不得透露有关信息和工作内容。尊重评审专家,不得在工作中发表任何针对具体项目的倾向性意见。实行各行业组联络员轮岗制度,各组联络员在会评前临时确定。

  (三十三)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挂名报奖,一经查实,即予通报,并记录不良信用,取消当年度的报奖资格。

  (三十四)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查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技厅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申报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如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六)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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