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市级统筹。探索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分别负责)
(6)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推动我市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平台发展,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保障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不得自行增补基本药物地方补充品种,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对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种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市卫生局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建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统一支付制度,以区县为单位按月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