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方案中必须据实按套申报预、销售价格。预售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商品房在销售方案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
市、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将关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
(三)严格商品房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预先告知买受人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对意向买受人设置歧视性条件。因未告知导致买受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将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备案的有关规定。
(四)严格商品房交易行为监管。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市、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责令开发企业及时整改,未整改的应采取暂停预售、关闭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予以制裁;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同时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我市土地竞买活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五)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重点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有融资或变相融资、含有升值或承诺投资回报和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以及对销售价格、面积、装饰装修、配套设施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房地产广告。
(六)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如实记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定期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做好开发项目备案,按月报送项目开发建设相关数据,加强项目开发经营全程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五、严格执行住房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