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晋政发〔201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09〕7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紧迫性
我省焦化行业经过多年发展,结构逐步优化,实力逐步增强,在全国商品焦市场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全国焦化上下游产业结构的调整,我省焦化行业存在的问题愈来愈凸显,焦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当前,全省上下必须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焦化行业的兼并重组,以期合理利用资源,发挥规模效应,保护生态环境,延长产业链,提高我省焦化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焦化行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指导相结合、控制总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淘汰落后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能进度与相对稳定就业相结合、行业内重组与跨行业重组相结合、焦炭生产园区化与化产品延伸配套相结合等原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布局、提升素质、循环利用”的要求,采取淘汰落后、关小上大,同业重整、上下联合,产业聚集、化产引领等多种途径,推动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妥善处理好力度与节奏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市场推动和政府引导的关系,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做强做优的关系;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兼并重组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引导与政府指导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运用政策引导,加强行业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二)控制总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控制总量,“十二五”期间不再批准单纯扩大产能的焦化项目;优化现有产能,实现产能的动态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