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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三)淘汰落后与产业升级相结合。逐步淘汰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落后产能,通过产能置换,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资源综合利用高、适应未来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的焦化项目,推动产业升级。

  (四)淘汰落后产能进度与相对稳定就业相结合。淘汰落后在进度安排上既要考虑先进产能的替代,也要考虑焦炭总量和就业的相对稳定,采取分类分年度淘汰的办法,保持一定的焦炭市场份额和相对稳定的就业。

  (五)行业内重组与跨行业重组相结合。支持有实力的焦化企业(或其他行业企业)通过产能置换兼并其他焦化企业;支持符合国家焦化产业政策的焦化企业进行重组;鼓励有实力的煤炭、钢铁、化工企业等上下游相关企业与焦化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提升焦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焦炭生产园区化与化产品延伸配套相结合。要将产能置换兼并重组后焦化项目重点布局于焦化循环经济园区。在焦化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鼓励企业以化产加工项目为纽带,实现各个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延伸产业链。

  四、兼并重组目标

  (一)通过兼并重组,到2011年底独立焦化企业保留150户左右,到2015年底独立焦化企业保留60户左右(已通过行业准入的热回收焦炉企业和气源、热源企业除外)。

  (二)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保留产能为基准,到2011年底淘汰落后产能2000万吨,2012-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4000万吨。实际产能动态控制在1.2亿吨左右,总产能不再增加。

  (三)到2011年底独立焦化企业户均产能90万吨以上(热回收焦炉除外)。到2015年底独立焦化企业户均产能200万吨以上(热回收焦炉除外),形成10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2户左右,5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5户左右,200万吨级大型企业10户左右。

  (四)到2011年底开工建设大型焦化产能置换项目2000万吨,全省形成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捣固式焦炉)焦炭产能达到2800万吨以上。到2015年底全省形成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的捣固式焦炉)焦炭产能达到5600万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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