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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五)到2011年底全省形成焦油加工能力300万吨以上,粗苯精制能力100万吨以上,焦炉煤气制甲醇250万吨以上。到2015年,在煤焦油深加工、粗苯深加工及焦炉煤气化工合成三个方面形成规模优势。

  (六)到2015年底年产60万吨以上甲醇合成稀烃项目建成投产,苯、酚、萘、蒽、咔唑、吲哚、轻油、洗油、沥青等系列产品及延伸产品形成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焦化产业以化为主的格局。

  五、兼并重组的途径

  (一)关小上大。对于有实力的焦化企业(或其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鼓励其在全省范围内收购落后产能,采用等量或减量方式,置换建设符合《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现代化大型机焦炉,提高焦化行业的装备水平。具体产能置换、关小上大办法,按照《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09〕297号)要求执行。

  (二)同业重整。对位于同一焦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的焦化企业间要以资本、产权、市场等为纽带进行重组,化产集中加工,污染集中处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上下联合。鼓励有实力的煤炭、钢铁、化工、机械企业等上下游相关企业与焦化企业间进行联合重组,通过产业链的纵向延伸,提升焦化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产业集聚。对于位于中心城市、环境敏感区或不具备区位优势的零星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进入焦化集中区(或园区),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化产引领。对于焦化工业园区要以化产品集中深加工延伸产业链为主要发展方向,做大做强焦化化产品精深加工产业。

  六、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在煤源、运力上对重点焦化企业的支持。省经信委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重点焦化企业的煤源和运力。鼓励焦化主体企业与重点煤炭企业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铁路部门要对重点焦化企业的运力安排予以倾斜。

  (二)进一步减轻焦化企业负担。在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我省焦化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2号)中规定的各项差别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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