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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七)做好淘汰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企业退出与职工权益保障,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要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医疗费以及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应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成立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由省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协调解决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各市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焦化行业的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当地焦化企业兼并重组的方案,报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决落实好焦化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焦化行业淘汰落后分年度安排意见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焦化行业淘汰落后分年度安排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及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对焦化行业淘汰落后提出分年度安排意见如下:

  2011年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式焦炉3.8米)以下常规焦炉(批准延期关停的气源厂除外);晋政发〔2004〕17号文件发布后违规建设,未通过产能置换完善相关手续确认保留的焦化项目;已批准的产能置换要求立即关停的项目;第六类、第九类(二)未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的焦化项目。

  2012年淘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热回收焦炉;第五类未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项目。

  2013年淘汰:第六类已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

  2014年淘汰:第五类已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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