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现行露天采矿用地供应方式。对试点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用地,改变现在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做法,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二)改革采矿用地现行审批制度。在试点范围内,露天采矿用地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再实施征收,不转变土地用途,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三)改革现行露天采矿用地补偿方式。试点区内采矿用地的补偿,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对于占用林地的可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林业部门相关规定计算补偿,按照采矿和土地复垦的期限确定补偿方案,在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露天采矿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偿合同(所占土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的,露天采矿企业与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补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四)建立采矿用地退出机制。露天采矿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负责对临时占用的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垦,经验收符合标准,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恢复原用途后,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三、试点范围和实施程序
(一)试点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纳入试点申报范围:
1、已领取采矿许可证且批准为露天开采方式;
2、矿体埋藏较浅,易于复垦为耕地或者恢复土地原农业用途的采掘场用地;
3、采矿作业占地周期短,同一采掘场用地在五年内能复垦为耕地或恢复土地原用途。
(二)实施程序。
1、制订试点方案。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露天采矿企业,可以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试点的矿区范围、矿区用地总规模,矿区规划和分期实施规划,各采区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面积、占地期限、占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还地周期,试点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组织领导机构、具体实施程序等。
2、试点方案的申报审批。试点方案完成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符合条件、方案可行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3、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试点方案经批准后,由露天采矿企业具体实施。对试点范围内的采矿用地,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和临时用地审批,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试点方案实施。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