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卫生厅和省商务厅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外商独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卫生部和商务部提出申请。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二)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市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