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申报、规划、修缮、维护和管理等工作,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三)公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或通过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条件,按照国务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表;
(二)反映城市、镇、村的历史沿革、地方与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资料;
(三)反映城市、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现状资料;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五)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清单,以及反映这些内容的照片、电子幻灯片、光盘等声像材料;
(六)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专家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协助各区做好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工作。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申报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可以向该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按法定程序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需撰写申请报告,填报申报表、评价指标表和基础数据表,提供关于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的措施,并制作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已编制保护规划的,将保护规划一并上报。申报程序按第八、九、十条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