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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申报按《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粤建市〔2010〕3号)执行。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保护规划应当自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该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范围;
  (二)确定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三)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提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由市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由区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名城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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