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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一领导辖区居民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把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

  (三)抓好居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居民区基础设施的投入;

  (四)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居民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日常卫生的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居民区卫生管理机构,做好居民区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评比,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督促社区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清除“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职责:

  (一)具体组织并负责居民区卫生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居民区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居民区清扫保洁队伍,落实卫生责任制、居民楼道卫生管理制度;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街、巷、楼幢检查评比,参与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九条 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所管理地段 “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使街巷卫生达到“六净七无”标准,即:路面净、人行道净、道牙净、污水口净、绿化带及树根净、墙(杆柱、箱体)根净;无漏扫、无漏收、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乱倒、无焚烧;

  (二)积极完成社区组织的卫生整治任务;

  (三)对违反《洛阳市公民文明公约》的人和事进行劝导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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