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
(一)明确准入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规范审核流程。要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城市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会同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