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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三)严格租售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公开评分、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个人)参加配租配售选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住房保障部门轮候排序、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轮候排序、配租配售结果应在相关媒体、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等地公布。

  住房保障部门要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以及用于拆迁安置房的限价商品住房审核分配、上市交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部分实施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的市县,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应明确其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四)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产管理。各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出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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