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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关于《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企业特别要求

  第十四条 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第十五条 管理企业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管理企业及实行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

  第十七条 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的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投资运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管理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股权投资企业资产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企业应当终止委托管理协议:

  (一)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企业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终止委托管理协议的;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企业终止委托管理协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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